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磨碎E玻璃纤维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由E玻璃纤维经碾磨而成的磨碎纤维。
2 引用标准
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1549钠钙硅铝硼玻璃化学分析方法
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祥表(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)
GB5434纺织玻璃纤维术语定义
GB7690.5纺织玻璃纤维 连续纤维纱和走长纤维纱纤维平均直径的测定
GB9914纺织玻璃纤维 可燃物含量的测定
CB11966纺织玻璃纤维 含水率的测定?
3 术语
本标准涉及的术语及定义按GB5434的规定。
4 产品分类
4.1产品规格
磨碎E玻璃纤维的产品规格见表1。
表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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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分类 │ 一般型 │ 偶 联 剂 型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EMF-200 Ⅰ │ EMF-200 Ⅰ(C)
│ EMF-250 Ⅰ │ EMF-250 Ⅰ(C)
产品代号 │ EMF-300 Ⅰ │ EMF-300 Ⅰ(C)
│ EMF-200 Ⅱ │ EMF-200 Ⅱ(C)
│ EMF-250 Ⅱ │ EMF-250 Ⅱ(C)
│ EMF-300 Ⅱ │ EMF-300 Ⅱ(C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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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其他产品规格
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4.3产品代号
磨碎纤维的代号为:
a. E:表示无碱玻璃;
b. MF:表示磨碎纤维;
c.“-”后数字:表示纤维长度代号,罗马数字表示纤维的直径代号;
d.(c):表示偶联剂型磨碎纤维。
例1:一般型EMF-200I
例2:偶联剂型EMF-200I(C)
5 技术要求
5.1外观质量
磨碎E玻璃纤维呈白色或灰白色,不得有污迹和杂质,同一批磨碎纤维的外观色泽应
基本一致。
5.2理化性能
磨碎E玻璃纤维的碱金属氧化物含量、纤维平均直径、平均长度、含水率、偶联剂含
量、浸润剂含量见表2。
表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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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分类 │ 产品代号 │碱金属氧化物│平均直径 │ 平均长度 │含水率│偶联剂 │浸润剂
│ │ 含量,% │ μm │ μm │ % │含量,%│含量,%
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│ EMF-200Ⅰ│ │ │ 81.0 ̄110.0 │ │ │
│ EMF-250Ⅰ│ │7.5±2.0 │ 51.0 ̄80.0 │ │ │ ≤0.15
│ EMF-300Ⅰ│ │ │ 30.0 ̄50.0 │ │ │
一般型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_ ├─────
│ EMF-200Ⅱ│ │ │ 81.0 ̄110.0 │ │ │
│ EMF-250Ⅱ│ │12.5±2.5 │ 51.0 ̄80.0 │ │ │ ≤0.02
│ EMF-300Ⅱ│ ≤0.8 │ │ 30.0 ̄50.0 │≤0.1│ │
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│EMF-200Ⅰ(C)│ │ │ 81.0 ̄110.0 │ │ │
│EMF-250Ⅰ(C)│ │7.5±2.0 │ 51.0 ̄80.0 │ │ │
│EMF-300Ⅰ(C)│ │ │ 30.0 ̄50.0 │ │ │
偶联剂型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≤0.1 │ _
│EMF-200Ⅱ(C)│ │ │ 81.0 ̄110.0 │ │ │
│EMF-250Ⅱ(C)│ │12.5±2.5 │ 51.0 ̄80.0 │ │ │
│EMF-300Ⅱ(C)│ │ │ 30.0 ̄50.0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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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试验方法
6.1试验环境
6.1.1试验室标准环境:温度为20±3℃,相对湿度为62%~68%。
6.1.2在非标准环境下试验时,应注明试验室的温度和相对湿度。
6.2外观质量
目测检验。
6.3碱金属氧化物含量
按GB1549的规定。
6.4纤维平均直径、平均长度
按GB7690.5的规定。
6.5含水率
按GB11966的规定。
6.6偶联剂含量、浸润剂含量
按GB99l4的规定。
7 检验规则
7.1检验分类
磨碎E玻璃纤维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7.1.1出厂检验
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、纤维平均直径、平均长度、含水率、偶联剂含量
、浸润剂含量。
7.1.2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各项,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。
7.2抽样方案
7.2.1以同一批原料、同一规格、同一生产过程的一定数量的产品(包)为一批。
7.2.2按GB2828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Ⅱ,采用一次抽样方案,从提交的检查批中随机抽
取规定数量的产品为样本,可接受质量水平AQL值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7.3判定规则
7.3.1外观质量应符合5.1条规定,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5.2条规定。理化性能和外观
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,则判为合格产品,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时,应从双倍数量
的包装件中重新取样,并以双倍的试样对该项指标进行复验。复验结果合格,则该批作合
格品;否则,为不合格品。
7.3.2根据商定的AQL值,按GB2828一般检查水平Ⅱ、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批的判定。
7.3.3用户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抽样及试验方法,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检验,如检验
结果不符合规定,应于发货之日起4个月内向生产厂进行交涉。
7.3.4供需双方对质量有争议时,由仲裁机构按本标准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进行检验
和判定。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
8.1标志与包装
8.1.1磨碎E玻璃纤维必须用牟固的塑料袋包装,袋口扎紧,再装入纸箱或纸捅内,每一
箱或桶内净质量25kg。
8.1.2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,合格证内容包括:
a.标准号;
b.生产厂名称;
c.产品代号;
d.质量;
e.偶联剂种类;
f.检验专用章;
g.生产日期。
8.1.3包装箱外必须标明:
a.标准号;
b.生产厂名称;
c.产品名称及代号;
d.质量;
e.生产日期;
f.标志按GB191规定的“怕湿”图示。
8.2运输与贮存
磨碎E玻璃纤维应采用干燥有篷的交通工具运输。贮放在于燥、通风的房屋内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