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言
本标准是根据日本标准JIS R3206(1989版)《钢化玻璃》对GB 9963-88进行修订的,在技术内容上与该日本标准等效,但考虑到其适用范围,增加了抗风压性能的要求。
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,原名为JC 293-82《平型钢化玻璃)) , 1986年重新制定该标准,删除其中关于汽车、船舶用钢化玻璃的规定,易名为《钢化玻璃》并于1988年发布后实施。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了原标准中的II类钢化玻璃并重新分类,将筱弹袋的最大冲击高度2 300 mm改为1 200 mm,经过这样的修改,这项试验就不仅仅是观察其碎片状态,而是用于判定玻璃安全性能的试验。另外,鉴于我国钢化水平的提高,将原标准4 mm厚玻璃落球冲击破碎后称量最大碎片质量的方法改为用制品作试样,小锤冲击后检验碎片的方法;且去掉原标准中对抗弯强度和热稳定性的规定。
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,同时代替GB 9963-880
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。
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龚蜀一、汪如洋、韩松、王睿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钢化玻璃
GB/T 9963-1998
代替 GB 9963-88
1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钢化玻璃的分类、技术要求、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。适用于建筑、工业装备等建筑以外用钢化玻璃。
2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531-92 硫化橡胶邵尔A型硬度试验方法
GB 1216-85 外径千分尺
GB 4871-1995 普通平板玻璃
GB 5137.2-1996 汽车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
GB 11614-89 浮法玻璃
JC/T 677-1997 筑玻璃均布静载模拟风压试验方法
3 分类及应用
3.1 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,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。
3.2 钢化玻璃按应用范围分类,分为建筑用钢化玻璃和建筑以外用钢化玻璃。
要求
不同种类的钢化玻璃必须符合表 1相应条款的规定。
表 1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
技术要求 |
建筑用玻璃 |
建筑以外用钢化玻璃 |
试验方法 |
尺寸及偏差 |
4.1 |
4.1 |
5.1,5.2 |
外观质量 |
4.2 |
4.2 |
5.3 |
弯曲度 |
4.3 |
4.3 |
5.4 |
抗冲击性 |
4.4 |
4.4 |
5.5 |
碎片状态 |
4.5 |
4.5 |
5.6 |
霰弹袋冲击性能 |
4.6 |
—— |
5.7 |
透射比 |
4.7 |
4.7 |
5..8 |
抗风压性能 |
4.8 |
—— |
5.9 |
4.1 尺寸及偏差
4.1.1 平面钢化玻璃的长度、宽度由供需双方商定。其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,一边长度大于3 000 mm的玻璃以及异型制品的尺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表 2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
|
L≤1000 |
1000<L≤2000 |
2000<L≤3000 |
4
5
6 |
+1
-2 |
±3 |
±4 |
8
10
12 |
+2
-3 |
15 |
±4 |
±4 |
19 |
±5 |
±5 |
±6 |
4.1.2 曲面钢化玻璃形状和边长的允许偏差,吻合度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4.1.3 钢化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 3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
名称 |
厚度 |
厚度允许偏差 |
钢化玻璃 |
4.0 |
±0.3 |
5.0 |
6.0 |
8.0 |
±0.6 |
10.0 |
12.0 |
±0.8 |
15.0 |
19.0 |
±1.2 |
4.1.4 边部加工及孔径允许偏差
4.1.4.1 磨边形状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4.1.4.2 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厚度,小于4 mm的孔由供需双方商定,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表 4 孔径及其允许偏差
公称孔径 |
允许偏差 |
4~50 |
±1.0 |
51~100 |
±2.0 |
>100 |
供需双方商定 |
4.1.4.3 孔的大小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,但不允许有大于1 mm的爆边。
4.2 外观质量
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必须符合表 5的规定。
表 5 外观质量
缺陷名称 |
说明
|
允许缺陷数 |
优等品 |
合格品 |
爆边 |
每片玻璃每米边长上允许 有长度不超过10 mm,自玻璃边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过2 mm,自板面向玻璃厚度延伸深度不超过厚度三分之一的爆边 |
不允许 |
1个 |
划伤 |
宽度在 0. 1 mm以下的轻微划伤,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在条数 |
长≤50mm
4 |
长≤100mm
4 |
宽度大于0. 1 mm的划伤,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在条数 |
宽0.1~0.5mm
长≤50mm
1 |
宽0.1~1mm
长≤100mm
4 |
夹钳印 |
夹钳印中心与玻璃边缘的距离 |
玻璃厚度≤9.5mm
≤13mm |
玻璃厚度≥9.5mm
≤19mm |
结石、裂纹、缺角 |
均不允许存在 |
波筋(光学变形)气泡 |
优等品不得低于GB 11614一等品的规定
合格品不得低于GB 4871一等品的规定 |
4.3 弯曲度
平型钢化玻璃的弯曲度,弓形时应不超过0.5%,波形时应不超过0.3%。
4.4 抗冲击性
取 6块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,试样破坏数不超过 1块为合格,多于或等于3块为不合格。破坏数为2块时,再另取 6块进行试验,6块必须全部不被破坏为合格。
4.5 碎片状态
取4块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,每块试样在50 mm X 50 mm区域内的碎片数必须超过 40个。且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,其长度不超过 75 mm,其端部不是刀刃状,延伸至玻璃边缘的长条形碎片与边缘形成的角不大于45°。
4.6 霰弹袋冲击性能
取4块平型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,必须符合下列(1)或(2)中任意一条的规定。
(1)玻璃破碎时,每块试样的最大 10块碎片质量的总和不得超过相当于试样65cm 2面积的质量。
(2)筱弹袋下落高度为1 200 mm时,试样不破坏。
4.7 透射比
钢化玻璃的透射比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4-8 抗风压性能
钢化玻璃的抗风压性能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5 试验方法
5.1 尺寸检验
尺寸用最小刻度为1 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。
5.2 厚度检验
使用GB 1216所规定的千分尺或与此同等精度的器具测量玻璃每边的中点,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厚度值。并以毫米(mm)为单位修约到小数点后二位。
5.3 外观检验
以制品为试样,在较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条件下,距离玻璃表面600 mm,用肉眼进行检查。
5.4 弯曲度测量
以平面钢化玻璃制品为试样。试样垂直立放,水平放置直尺贴紧试样表面进行测量。弓形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表示。波形时,用波谷到波峰的高与波峰到波峰(或波谷到波谷)的距离之比的百分率表示。
5.5 抗冲击性试验
5.5.1 试样为与制品相同厚度的同种类的原板玻璃,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约为610 mm X610 mm的钢化玻璃。
5.5.2 用图1所示的铁框支撑试样,使冲击面保持水平。试验曲面钢化玻璃时,需要使用相应的辅助框架支承。
5.5.3 用直径为63. 5 mm(质量约1 040 g)表面光滑的钢球放在距离试样表面1 000 mm的高度,使其自由落下。冲击点应在距试样中心 25 mm的范围内。
对每块试样的冲击仅限一次,以观察其是否破坏。试验在常温下进行。
1——上框;2——下框;3——橡胶(厚3 mm) ;4——橡胶板(厚3 mm,宽15 mm,硬度A50);5——试样
图 1 落球试验用试样支撑框
5.6 碎片状态试验
5.6. 试样从制品中随机抽取。
5.6.2 试验设备为曝光和晒图装置。
5.6.3 试验步骤
5.6.3.1 将钢化玻璃试样放在相同形状和尺寸的另一块试样上,在两块试样之间放上感光纸,并用透明胶带纸沿周边粘牢。
5. 6. 3. 2 在试样的最长边中心线上距离周边 20 mm左右的位置,用尖端曲率半径为 0. 2 mm±0.05 mm的小锤或冲头进行冲击,使试样破碎。
5.6.3.3 感光纸应在冲击后 10s内开始曝光并且在冲击后3 min内结束。
5.6-3.4 晒图后,除去距离冲击点 80 mm范围内的部分,从图中选择碎片最大的部分,在这部分中用50 mm X 50 mm的计数框计算框内的碎片数,横跨计数框边缘的碎片按二分之一个碎片计数。
5.7 镶弹袋冲击性能试验
5.7.1 试样 试样为与制品相同厚度的同种类的原板玻璃,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为1 930 mm X 864 mm的矩形平面钢化玻璃。
5.7.2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由图2所示的试验框和图4所示的冲击体构成。
5.7.2.1 试验框的构造如图2所示,主要部分采用高度大于 100 mm的槽钢,用螺栓固定在地面上,在其背后加支撑杆,以防在撞击时移位或歪斜。
5.7.2.2 试样采用如图2及图3所示的木制固定框,如图3所示,安装在试验框上。试样的四周与固定框的接触部位用符合GB/T 531规定的硬度为A50的橡胶条垫衬。
试样安装后,橡胶条的压缩厚度为原厚度的 10%-15%,而且,固定框的内部尺寸比试样尺寸约小19 mm,
5.7.2.3 冲击体如图4(a)所示,冲击体是带有金属杆的皮革袋1)装填般弹后2)把袋的上下端用螺母固定紧,再把皮革袋的表面用宽 12 mm,厚 0.15 mm左右的玻璃纤维增强聚酷尼龙带交叉地倾斜卷缠起来,直至表面完全覆盖成袋状体,其质量为45 kg±0.1 kg。
1——用螺栓固定的底座;2——木制紧固框;3——自由悬挂时的最大距离13;4——试样的中心线;
5——下落高度;6——直径3 mm左右的钢丝绳;7——固定壁;8——增强支架,可用任何方式支撑;
9——试样框;L=试样尺寸一10,B二试样尺寸——19
图 2 弹袋试验框
1——式验框;2——橡胶板;3——木制紧固框;4-——限位块;5——式样
图3 木质固定架和式样的安装
1——吊铁丝用的吊环螺母; 2——螺杆传动的软管;3——吊绳(卸下);
4——弯杆或附有吊环螺母的杆;5——套简螺(长度25mm,直径32mm); 6——直径 9.5 mm螺杆;7——金属垫片(厚 4.8mm±1.6mm)
图4 冲击体
5.7.3 试验步骤
5.7.3.1 如图2所示,用直径3 mm的挠性钢丝绳把冲击体吊起,使冲击体横截面最大直径部分的外周距离试样表面小于 13 mm,距离试样的中心在 50 mm以内。
5.7-3.2 使冲击体最大直径的中心位置保持在300 mm的下落高度,自由摆动落下,冲击试样中心点附近一次。若试样没有破坏,升高至750 mm,在同一试样的中心点附近再冲击一次。
5.7-3.3 试样仍未破坏时,再升高至 1 200 mm的高度,在同一块试样中心点附近冲击一次。
5.7-3.4 下落高度为300 mm,750 mm或1 200 mm试样破坏时,在破坏后5 min之内,从玻璃碎片中选出最大的 10块,称其质量。
5.8 透射比
按GB/T 5137.2方法进行试验。
5.9 抗风压性能
按JC/T 677方法进行试验。
6 检验规则
6.1 检验项目
6.1.1 型式检验:技术要求中全部检验项目。
6.1.2 出厂检验:外观质量、尺寸偏差、弯曲度。若要求增加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6.2 抽样方法
6.2.1 产品的尺寸和偏差、外观质量、弯曲度按表 6规定进行随机抽样。
表 6
批量范围 |
抽验数 |
合格判定数 |
不合格判定数 |
26~50
51~90
91~150
151~280
281~500 |
8
13
20
32
50 |
2
3
5
7
10 |
3
4
6
8
11 |
6.2.2 对于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,若用制品检验时,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;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,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。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块时,以每500块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,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可用它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。
6.3 判定规则
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 6的不合格判定数,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、尺寸偏差、弯曲度不合格。
其他性能也应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,否则,认为该项不合格。
若上述各项中,有一项不合格,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 包装
产品应用集装箱或木箱包装。每块玻璃应用塑料或纸包装,玻璃与包装箱之间用不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。
7.2 包装标志
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,每个包装箱应标明“朝上、轻搬正放、小心破碎、玻璃厚度、等级、厂名或商标”等字样。
7.3 运输
产品可用各种类型的车辆运输,搬运规则、条件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运输时,木箱不得平放或斜放,长度方向应与输送车辆运动方向相同,应有防雨措施。
7.4 贮存
产品应垂直贮存在干燥的室内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