浮法玻璃退火窑标准
标准编号: JC/T 604一1995
摘要:
浮法玻璃退火窑标准
 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
浮法玻璃退火窑
JC/T 604一1995
1、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浮法玻璃退火窑的术语、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浮法玻璃退火窑(以下简称退火窑)。
引用标准
GB/T 1804 一般公差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
GB 3003 普通硅酸铝耐火纤维毡
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
GB 6414 铸件尺寸公差
GB 8492 耐热钢铸件
GB 11835 绝热用岩棉、矿渣棉及其制品
GB/T 13306 标牌
JC/T 402 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
JC/T 406 水泥机械包装技术条件
415 石棉片
532 建材机械钢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
HG/T 2601 高温承压用离心铸造合金炉管技术条件
3 术语
3.1 退火前区(A区)
在退火窑的最前端为玻璃带退火作准备的区段。
3.2 退火区(B区)
紧接A区之后的区段,玻璃带在此区内缓慢冷却至退火下限温度。
3.3 退火后区(C,D,E,F和G区)
紧接B区至退火窑出口区段的统称。
3.3.1 快速冷却区(C区)
退火后区的第一区段,玻璃带在此区内快速冷却。
13.2 过渡区(D区)
C区和E区之间的过渡区段。
3.3.3 热风循环冷却区(E区)
紧接D区的区段,玻璃带在此区内热风循环冷却。
3.3.4 自然冷却区(F区)
E区和G区之间的过渡区段,玻璃带在此区内的车间空气中自然冷却。
3.3.5 强制冷却区(G区)
退火后区的最后一个区段。玻璃带在此区内被强制冷却。
4 产品分类
4.1 型式
退火窑为钢壳隧道式。由壳体、输送辊道及传动装置等组成。沿长度方向分为A,B,C,D,E,F和G区。
A,B和C区钢壳带有保温层,内设电加热器和辐射冷却器;D和E区为封闭钢壳,其中E区设有热风循环冷却装置;F和G区为敞开式结构,其中G区设有强制冷却装置。
退火窑辊道的辊子由吊挂式轴承支承,通过电机无级调速驱动传动轴,由固定在传动轴和辊子轴端的螺旋齿轮副带动。
4.2规格系列
退火窑产品按玻璃原板宽度分为2.4,2.8,3.3,3.5,4.0 m5个规格。
4.3 型号
产品型号表示方法规定如下:
4.4 产品标记示例
玻璃原板宽度为3.5 m,长度为87} 5 m的浮法玻璃退火窑:
浮法玻璃退火窑TF 35-87 JC/T 604
4.5 基本参数
基本参数见表1
项目
单位
型号
TF24-**
TF28-**
TF33-**
TF35-**
TF40-**
玻璃原板宽度
m
2.4
2.8
3.3
3.5
4.0
玻璃原板宽度
mm
2~12
2~19
退火炉窑棍速度
m/h
80~1200(无级调速)
 
5 技术要求
5.1 基本要求
5.1.1 退火窑应符合本标准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。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应按国家标准、建材及机电行业有关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执行。
5.1.2 图样上切削加工部位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应符合GB/T 1804中m级的规定,铸件未注公差应符合GB 6414中CT12级的规定。
5.1.3 钢焊接件应符合JC 532的规定,其中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应不低于N级;焊接件的尺寸公差按B级,形位公差按F级制造。
5.1.4 重要配套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5.2 安全和环保要求
5.2.1 产品的安全、卫生要求应符合GB 5083的规定。
5.2.2 减速器、传动箱、润滑油槽和接头等不允许泄漏。
5.2.3 传动运转噪声应不大于85 dB(A),
5.2.4 防护罩安全可靠,起重吊耳牢固。
5.2. 5 设备接地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。
5.3 整机性能要求
5.3.1 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要求。
5.3.2 退火窑壳体A,B,C区各节内填装保温材料,其性能应符合GB 3003和GB 11835的规定;填装应均匀、充实,填充密度不小于150 kg/m3.
5.3.3 退火窑冷却风管焊接应严密,不漏气。
5.3.4 各电加热器的实际功率对额定功率偏差±1.5%.
5.3.5 退灭窑壳体外侧表面的温度应不超过表2的规定。
表2    ℃
项目
A区
B区
C区
壳体外侧表面温度
<80
<70
<60
5.3.6 辊筒材料:钢辊筒材料应符合GB 8492(或HG/T 2601)及有关标准的规定;石棉辊所用石棉片物理性能应符合JC 415中的规定。
5.3.7 钢辊筒工作表面材质密实,无疏松组织,不得有裂纹等缺陷。辊筒表面针孔的孔径和个数应不超过表3的规定。
表3
项目
过渡辊
可调辊
固定辊
A、B、C区
D区以后
辊筒表面粗糙度R*
 
0.2
0.4
0.8
1.6
5.3.9 石棉辊工作表面应光滑,不应有影响使用性能的裂纹、擦伤、波纹和松动等缺陷。
5.3.10 钢辊表面对轴颈全跳动公差为。.15 mm;石棉辊表面对轴颈全跳动公差为。.25 mm,
5.3.11 辊子静平衡,辊面上的不平衡偏重应不大于1. 3 kg,
5.3.12 辊子轴头端面上应有材质、偏重方向的标记。
5.4 装配与安装要求
5.4.1 退火窑相邻节的内外钢壳的宽度错位误差不大于3 mm,
5.4.2 退火窑壳体总长度偏差为112 mm.
5.4.3 每根辊子辊面对水平基准的平行度公差为0.12 mm/m.全长上公差为0.50 mm,
5.4.4 辊道的上表面沿设备纵向应在同一平面内,允许有缓和波浪形误差,其波峰与波谷对于基准尺寸高度的偏差为±0.50 mm。
5.4.5 辊子中心线与退火窑辊道中心线垂直度公差为0.10 mm/m,
5.4.6 相邻两辊的中心线,其平行度公差在水平方向为0. 20 mm,垂直方向为0.30 mm,
5.4.7 相邻两辊子重心偏移方位相差180°.
5.5 外观和涂漆要求。
5.5.1 产品外表平整、光洁、无飞边毛刺。
5.5.2 退火窑壳体外表应涂耐热防锈油漆。除壳体内表面外,其余各非加工面应涂刷防锈漆,并符合JC/T 402的规定。
5.6 试运转要求
5.6.1 冷态试运转
5.6.1.1 总装后按5.4条的要求进行调试,合格后方能试运转。
5.6.1.2 冷态试运转时,先分段试运转,然后逐步增至全线。全线试运转时,低速(80 m/h-100 m/h)运转不低于4h;高速(1 000 m/h-1 200 m/h)运转不低于8h。各备用电机作自动切换不少于4次。
5.6.1.3 传动部位转动灵活、平稳、无异常声音。
5.6.1.4 轴承温升不大于40"C;减速箱油池温升不大于35℃。
5.6.1.5 在退火窑辊道全长上玻璃板的跑偏误差不大于10 mm,
5.6.2 热态试运转
5.6.2.1 退火窑升温前,辊道应以300 m/h速度连续运转不少于48 h;当退火窑升温至70℃后,退火窑辊道不允许中途停车。
5.6.2.2 退火窑升温、降温过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。
5.6.2.3 退火窑壳体各节热胀冷缩自如。
5.6.2.4 辊子的热胀冷缩自如;转动无阻卡,其辊颈不应与退火窑壳体内外密封板接触。
6 试验方法
6.1 对5. 3.2条退火窑保温材料填充密度测定,按式(1)计算:
ρ=Σmi/Σvi*10-6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式中: ρ——保温材料填充密度(平均值),kg/m3;
Σmi——各被测部位保温材料质量之和,g
Σvi——壳体各被测部位内腔的体积之和(各被测部位体积不小于300 mm X300 mm X300 mm),mm3
i——选点数不少于5.
6.2 对5.3.3条退火窑冷却风管焊缝的严密性试验按JC 532中5.8条规定执行。
6.3 对5.3.4条退火窑电加热器的电功率的测定,按式(2)计算:
N=U2/R*10-3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2)
式中: N——电功率,kW;
U——电压,V;
R——电热丝绕组电阻,Ω。
6.4 对5.3.5条退火窑壳体外侧表面温度测定:在距观察孔、轴孔150 mm以外用触点温度计测量。
6.5 对5.3.7条钢辊筒表面针孔用钢尺检测。
6.6 对5.3.11条辊子静平衡,以水平刀刃支承轴颈用配重法测定。
6.7 对5.6.1.5玻璃跑偏试验,将规格尺寸为5 mm X 1 500 mm X 2 000 mm玻璃板纵向放置在退火窑辊道前端,该玻璃板按生产运行方向输送至退火窑辊道的出口端,测量其跑偏量。
7 检验规则
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7.1 出厂检验
7.1.1 产品必须经过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,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。
7.1.2产品出产前应对5.1.2,5.1.3,5.2.2,5.2.3,5.3.1^-5.3.4,5.3.7 5.3.12,5.6.1.3,5.6.1.4条逐项检验合格。
7.1.3 辊道在制造厂应完成分段冷态试运转,分段辊道累计试运转长度不小于退火窑辊道总长度的30%。
7.2 型式检验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按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条款进行型式检验:
a.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时;
b.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. 正常生产时,每生产三至五台不少于一次;
d. 产品停产二年后,恢复生产时;
e.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。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
8.1 退火窑应在适当而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,其型式与尺寸应符合GB/T 13306的有关规定,并标明下列内容:
a. 制造厂名称、地址;
b. 产品名称、型号;
c 产品基本参数;
d. 出厂编号和出厂日期;
e. 产品标准号;
f. 商标。
8.2 退火窑的包装应符合JC/T 406的规定,并适应陆路、水路运输的要求。
8.3 退火窑钢壳体的各段节,均应标明区段衔接标志。
8.4 辊筒表面必须进行保护性包扎,并用密封箱包装出厂口。
8. 5 退火窑应于室内贮存。
8.6 退火窑在运输或贮存时应避免与水、酸、碱和其他腐蚀性物质接触,严禁雨雪淋浸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国家建材局建材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由上海玻璃陶瓷机械厂负责起草,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、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、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参加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明伦、周钧、金文国、王勇、许永根。
 
 
颁布日期: 2010-10-26 8:58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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